综上,过滤材料A61FFFA8-61836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过滤材料A61FFFA8-618366裁判结果过滤材料A61FFFA8-618366确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在原告崔玉刚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X村X的承包地上种树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过滤材料A61FFFA8-618366由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过滤材料A61FFFA8-618366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过滤材料A61FFFA8-618366审判长 唐杉杉过滤材料A61FFFA8-618366人民陪审员 刘 红过滤材料A61FFFA8-618366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